南京,新华社,12月2日(记者 王俊勇)新生儿产伤造成10级残疾,医院因医疗事故责任认定证据不能判处赔偿。江苏省遂宁县法院最近一审判决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,被告遂宁县医院被判赔偿原告6万多元。

新生儿产伤致十级伤残    

       2006年10月,赵的妻子在遂宁县一家医院住院分娩。产前检查一切正常,第二天新生儿顺利出生。两天后,医院诊断新生儿右臂肌张力低下,赵带他到徐州、上海主要医院检查治疗,诊断右上肢功能障碍。遂宁县一家医院支付部分费用后,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,赵起诉法院索赔。

   

       在审判过程中,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,但由于病案数据中提供的部分材料与事实不一致,难以确认病案数据的真实性,导致医疗事故鉴定失败。法院根据赵的申请,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残疾等级鉴定,新生儿构成十级残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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